(七)有序实施。各级财政和行业管理部门,应结合项目经济属性、受益范围和行业管理模式等情况合理确定介入项目的政府层级及部门。根据项目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强度,合理确定公共资源介入程度。严格约束政府行为,削减行政审批,杜绝对市场运行的不当干预。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该领域内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着力推动市场资源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和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三、支持政策
(八)优化财政政策。大力支持污水、垃圾处理领域全面实施PPP模式工作,未有效落实全面实施PPP模式政策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相关预算支出。各级地方财政要积极推进污水、垃圾处理领域财政资金转型,以运营补贴作为财政资金投入的主要方式,也可从财政资金中安排前期费用奖励予以支持,逐步减少资本金投入和投资补助。加大对各类财政资金的整合力度,涉农资金整合中充分统筹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相关支持资金,扩大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形成资金政策合力,优先支持民营资本参与的项目。
(九)完善行业管理。加强对污水、垃圾处理领域全面实施PPP模式相关工作的指导,科学编制并严格落实有关规划,督促相关项目加快落地实施。通过全面实施PPP模式,有力提升污水、垃圾处理能力建设和项目管理水平。区域流域环境治理总体方案内、外,以及城市、农村的污水、垃圾处理工作得到有效统筹协调,并同生态产业及循环经济发展、面源污染治理有效衔接。建设完善项目服务质量、运营成本、安全生产及环保指标监测与监管体系,建立形成基于绩效的PPP项目收益机制。
四、组织领导
(十)工作机制。污水、垃圾处理领域全面实施PPP模式工作以“中央引导、地方推进、市场配置资源、模式全面实施”为主线,建立中央规划部署、地方贯彻落实、多部门协调合作的工作机制。
(十一)地方责任。各级地方政府是污水、垃圾处理领域全面实施PPP模式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逐级建立工作机制,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对相关工作的考核。
五、其他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环境保护部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