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积极促进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供应商协会,培育独立、专业、有广泛代表性的行业组织。支持中小供应商建立销售联盟,增强与零售企业谈判和议价能力。

四、鼓励创新发展模式,引导零售企业转型升级
商务主管部门要支持传统零售企业拓展业务发展模式,加强内部经营管理和品牌培育,通过开展职业“买手”、供应链和品类管理等业务培训,提升人才队伍素质,形成经营和服务的新优势。鼓励有条件的零售企业建立产品直采基地和物流配送中心,加强产销衔接,建立零售商和供应商长期互惠合作关系。引导零售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采购、仓储、运输(配送)等环节的科学管理水平,积极探索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协调有关部门出台商贸流通企业融资支持政策,为企业发展和转型升级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五、健全纠纷调解机制,加强行业诚信建设
鼓励零售企业建立健全与供应商的纠纷调解机制,通过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设置专门岗位,安排专人负责,及时调解纠纷。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建立零售商供应商信息交流平台,及时化解零供交易矛盾。指导行业协会研究制订行业标准和合同规范。

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将违法违规企业和相关人员的信息纳入有关部门的信用信息系统和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黑名单”,依法向社会公示,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继续推动行业协会建立会员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鼓励行业协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依法开展行业信用评价,树立诚信经营典型。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强化企业契约意识和诚信经营理念。

促进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对于转变流通发展方式,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做好零供交易监管工作,促进零售商供应商和谐共赢发展。

商务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工商总局办公厅
201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