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4.积极推进O2O(线上线下结合)等家政服务新业态,加快信息流通,提升行业效率。(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信部等)

(二)加强对行业发展的政策扶持

5.落实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等)

6.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试点。(地方有关部门)

7.鼓励从业人员投保家政服务员职业责任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险等商业保险。(保监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等)

8.育婴员、养老护理员等职业实行上岗前健康体检,鼓励其他 从业人员上岗前按所从事家政服务类别进行体检,从事体检的医院 或体检机构要明示收费标准,实施档案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卫生计生委、民政部分工负责)

(三)健全职业培训制度,大力提升职业化水平

9.强化家政服务业岗前培训,育婴员、养老护理员等职业实行在岗“回炉”培训机制,保证有培训需求的从业人员“应训尽训”,并按规定得到职业培训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地方有关部门等)

10.推动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开设家政相关专业,支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和在职培训。(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地方有关部门等)

11.把家政服务列为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春潮行动”实施重点。组织实施好“巾帼家政服务”专项培训工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妇联等)

12.依托现有职业院校和企业资源,推动在大中城市建设一批省级家政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在全国遴选若干所国家级家政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教育部等)

13.安排中央投资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将家政服务纳入实训工种范围。(国家发展改革委,地方有关部门等)

(四)完善家政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

14.完善标准体系,研究制定家政电商等新兴业态的服务标准 和规范,鼓励制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推进家政服务 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积极总结推广服务标准化经验。积极推行家政企业实施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国家标准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工信部等)

15.大力推进家政服务合同管理,家政服务企业应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与从业人员、消费者签订家政服务劳务合同,明确服务清单和服务要求,推广使用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家政服务三方权利义务关系。(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

(五)强化监管,进一步优化市场环境

16.研究出台加强监督管理,促进规范化发展的政策措施,开展家政服务市场专项检查,抓紧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防范惩处力度。

(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

17.加强家政服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有关部门签署家政 服务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建立家政服务企业、从业人员信用 记录,并相应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 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人民银行等)

18.大力开展普法宣传,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切实维护各方权益。(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

四、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要结合本地家政服务业发展实际,健全完善家政服务业发 展的工作机制,将本行动方案细化分解,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主体,确定时间表,充分调动行业协会等各方积极性,抓紧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承担统筹协调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 业的责任,商务部按其行业管理职责承担家政服务业的监管责任,其他部门要充分认识推动家政服务提质扩容的重要意义,各司其职,形成合力,落实责任分工,2017年底前推动各项任务取得重大进展,促进家政服务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