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部分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 2016.5.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附件1《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自2018年2月1日起废止。
为配合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1,填写说明见附件2。
二、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3,填写说明见附件4。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政策规定,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他”。
四、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附件2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填写说明、附件3、附件4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