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五、加强对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工作的领导
  各地要把第三方评估工作作为推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和政府转变职能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工作日程,稳妥有序推进。已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的,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巩固提高;尚未开展的,要创造条件尽快起步。要认真总结经验,发挥示范作用,广泛开展宣传,提高评估工作的公信力和认可度。加强指导,不断完善评估标准,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吸收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市场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代表等专业人士,建立信誉好、公信力高的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充分发挥委员会在第三方评估中的决策和监督作用。积极拓展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类型,探索依申请评估和专项评估,逐步将承担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和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社会组织纳入第三方评估之中,全面提升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推进,加强信息共享,形成联动机制。

  各地要依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更加具体的第三方评估方案和政策措施。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告民政部。

  民政部
  201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