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监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二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处理。
第三章 职业能力
第十三条 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资产评估行业相关制度准则,恪守职业道德,秉承客观公正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 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能力:
(一)熟悉资产评估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准则;
(二)跟踪国内外评估技术方法和评估市场的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能力;
(三)运用评估专业理论与方法,较好完成资产评估业务;
(四)独立解决资产评估业务中的疑难问题。
第十五条 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及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