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的要求,积极稳妥开展试点,允许租赁农机等设备的实际使用人按规定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二、关于实施好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项目
 
    2016年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旱作农业技术推广、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区改革与建设、马铃薯主食产品及产业开发等内容的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已全部提前下达。
 
    一是加强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建设。各有关省要在2015年项目实施基础上,进一步突出扶持重点,资金安排向优势产区、老少边穷地区和新型经营主体倾斜。贫困地区要通过项目实施,突出专业合作社对贫困户的带动作用,将补助资金折股量化给成员。项目实施县要保持相对稳定,各省调整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上年的30%,并适当控制建设规模、提高补贴上限,每个专业合作社补助贮藏设施总库容不超过800吨、数量不超过5座,每个家庭农场补助贮藏设施总库容不超过400吨、数量不超过2座。补助目录中新增100吨贮藏窖、100吨通风库、200-500吨组装式冷库及清洁能源热风烘房等设施。
 
    二是大力推动地膜回收利用。各有关省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旱作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4〕23号)的要求,根据气候条件、水资源状况、作物布局和耕作制度,重点针对当地主要粮食作物,确定适宜技术模式,集中连片推广应用地膜覆盖、膜下滴灌、蓄水保墒、集雨补灌等旱作节水技术,实现资源集约利用和粮食稳产高产。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大力推广地膜科学使用、合理养护、适时揭膜、机械捡膜等集成技术模式,减轻破损,提高回收率。要通过“以旧换新”等方式促进残膜回收利用,“以旧换新”的新膜标准不得低于0.01毫米。要加强试验示范,对不同地区、不同作物开展多功能地膜、可降解农膜等新技术试验,探索减少新膜残留的新途径和土壤中已累积残膜的回收技术,严防形成更多“白色”污染。
 
    三是*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各有关省要进一步明确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任务,健全完善农技人员考核激励机制。切实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和农技推广服务信息化建设,努力将科技创新体系、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进行有效衔接,提高农技推广服务效能。继续推动科研院校开展重大农技推广,探索建立“科研院校+示范基地+农技推广体系+新型经营主体”的成果转化模式,构建精准推广服务长效机制。努力做好科技扶贫工作,大力宣传基层农技推广的好经验、好典型,鼓励体制内基层农技人员大胆创新创业,切实提高农技推广队伍的战斗力。
 
    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用于现代农业示范区改革与建设、马铃薯主食产品及产业开发的内容,继续根据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和2015年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要求实施。
 
    三、关于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项目
 
    中央财政安排用于黑土地保护利用的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已全部提前下达。东北地区要继续落实好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总体设计,着力探索和总结可复制推广的黑土地保护利用技术模式、技术规范和工作机制。试点县要根据本地实际和农民意愿,自主确定补助内容、补助对象和补助方式,并结合实际需要在项目区设置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和一定数量的项目效果观测点,在项目实施后及时评估试点成效。各有关省要抓紧制定黑土地保护利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强化过程管理,将绩效考核结果与资金安排挂钩。
 
    四、关于农业生产救灾资金
 
    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小麦“一喷三防”、草原鼠害防治、边境草原防火隔离带建设等内容的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已全部提前下达;用于重大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资金主要支持春耕生产,年度执行中再根据农情需要继续安排。各有关省要选择植保、农机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小麦“一喷三防”和重大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突出集中连片和专业化统防统治,按照《中央财政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3〕3号)要求,严格资金使用和管理,补助方式可以实行物化补助或现金补助。采取物化补助的,农业部门、财政部门要做好统一招标采购工作,认真核实作业任务和相关服务协议,将采购的物资及时分发到社会化服务组织,在实施作业前兑现;采取现金补助的,要按照先作业后补助、先公示后兑现的程序,将补助资金直接兑现给社会化服务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