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挂职锻炼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5]246号                   2015-5-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按照《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规划(2013-2022年)》和国家税务总局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须进行挂职锻炼。现将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专业类培养对象和第二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综合管理类培养对象(以下简称领军学员)挂职锻炼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选派原则,通过上挂下派等挂职锻炼形式,检验评估领军学员自身潜能,提升领军学员综合素质、领导能力、思维理念。

  二、挂职锻炼人员范围
  首批专业类领军学员中,缺乏市(或县)局领导岗位工作经历或缺乏省级局机关岗位工作经历的须安排挂职锻炼。对同时具有省级局(或税务总局)机关工作经历和市(或县)局领导岗位工作经历的、任现职不满一年的学员暂不安排挂职锻炼。
  第二批综合管理类领军学员中,缺乏市(或县)局主要领导岗位工作经历或缺乏省级局机关处室领导岗位工作经历的须安排挂职锻炼。对同时具有省级局(或税务总局)机关处室领导岗位工作经历和市(或县)局主要领导岗位工作经历的、任现职不满一年的、厅局级职务领军学员暂不安排挂职锻炼。

  三、挂职锻炼遵循原则
  (一)坚持“两重优先”(重大专项工作和重点研究课题)。因税务总局重大专项工作和重点研究课题需要,经税务总局相关司局与省局协商,可优先选派领军学员参与,工作经历视同挂职锻炼。下派到主要领导岗位的领军学员挂职期内原则上不得借调或调整。

  (二)坚持“缺什么、补什么”。专业类领军学员中缺乏市(或县)局领导工作经历的处级干部下派到市级局担任副局长,处级以下干部下派到县级局担任副局长,缺乏省级局机关工作经历的上挂到省级局机关处室锻炼。综合管理类领军学员中缺乏市(或县)局主要领导岗位工作经历的下派到县级局担任主要领导,缺乏省级局机关处室领导岗位工作经历的上挂到省级局机关担任处室领导。对既缺乏省级局工作经历又缺乏基层领导工作经历的原则上以下派挂职锻炼为主。

  (三)坚持在复杂环境中锻炼。到市、县局挂职锻炼的,由各省局安排到本系统条件艰苦、矛盾突出、情况复杂的单位,砥砺品行,磨练意志,全面检验是否具备领军人才应有的素质和能力。

  (四)坚持系统内外相结合。税务总局各司局和各省级局要积极创造条件,为领军学员提供在国内外经济组织、国内大中型企业、“四大”境内外分支机构、派驻商务部驻外经济参赞等实践锻炼的机会,加强其税收相关理论的研究和探索。

  (五)坚持全程考核。挂职锻炼领军学员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期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省局负责做好挂职锻炼学员的日常考核工作,税务总局负责做好综合管理类领军学员和正处级专业类领军学员的期满考核工作。

  四、时间安排
  领军学员挂职锻炼时间为一年,具体时间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工作阶段(2015年4月中旬至2015年6月下旬)。税务总局下发挂职锻炼通知,各省局按照挂职锻炼通知要求,研究确定领军学员挂职锻炼岗位及职务,明确一名省局副局长担任挂职锻炼领军学员培养导师,并填写挂职锻炼安排表(见附件1、2,含电子版及原件扫描件)于2015年6月15日前报税务总局人事司备案。综合管理类领军学员和专业类正处级以上领军学员的挂职锻炼意见,须报税务总局人事司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挂职锻炼阶段(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挂职锻炼学员须于2015年7月1日前正式到挂职岗位开展工作,挂职锻炼期内,税务总局人事司将不定期对挂职锻炼学员履职情况进行抽查,各省局和领军学员培养导师要通过日常指导、工作检查、听取汇报等方式加强对挂职锻炼情况的跟踪、管理和考核,挂职锻炼领军学员每半年要向税务总局、省局书面汇报一次学习工作情况,挂职锻炼结束后10天内向税务总局领军办和所在省局党组书面报送挂职锻炼总结和成果。挂职锻炼结束后,各相关省局于20天内向税务总局人事司报送领军学员挂职锻炼工作情况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