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在服务之窗发布、更新信息一般应自该信息产生、更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并送至上海税务机关实施上网发布操作。上海税务机关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完成发布。更新已上网信息的,应详细提供更新说明,具体包括:需变更的内容、该信息原所属栏目等。
 
第十二条 长江经济带各省税务机关联络员应当及时、准确地报送本单位信息,并同时提供《审核表》和稿件,稿件应有电子文档。
 
第十三条 网站联络员原则上每月上报本单位长江经济带税收服务相关信息。对需要发布、更新或撤销的信息,应及时填写《审核表》,并送上海税务机关实施相应操作。
 
第四章 网络和信息安全
第十四条 上海税务机关负责服务之窗的网络及信息安全总体规划、系统监控、数据备份,同时建立故障响应、故障处理、故障通告和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服务之窗发布信息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凡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相关资料及文件、内部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不得上网。
 
第十六条 网站管理工作中应当维护纳税人和相关使用人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他人提供任何企业、个人资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上海税务机关负责按月统计并通报服务之窗稿件报送以及系统运行情况。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