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缺联”发票
(1)抵扣联票面信息与抵扣联电子信息相符的,传递给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检查;
(2)抵扣联的票面信息与抵扣联电子信息不相符的,根据抵扣联票面信息修改抵扣联电子信息,传递给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检查。
3.“属于作废”发票
(1)纳税人未申报抵扣的,按规定进行处理;
(2)纳税人已申报抵扣,传递给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检查。
政策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国税发〔2008〕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