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2016.3.31
增值税发票使用和开具有关问题解析 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解析 <总局货劳司>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税总函[2016]1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
税总函[2016]1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税总函[2016]1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增值税代征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解析(一)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解析(二)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解析(三) <总局货劳司>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等有关规定,税务总局决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以方便纳税人办税。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的解读
2016年04月07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实现税制变更的平稳过渡,最大程度上减少对纳税人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明确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的申报缴税流程均维持现状,仍在地税局办理,不发生变化,便利纳税人办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