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等重要文件,就二十国集团税改及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成果落地、国际税收征管改革、税收协定解释和执行、国际税收其他政策更新等及时做好政策宣传与辅导。
(七)加强数据统计分析
各地税务机关应积极落实对外投资、所得报告相关制度,结合各地区特点以及“走出去”企业类型、所属行业、对外投资目的地等,有针对性地开展数据统计和税收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归纳税收风险类型,有针对地为纳税人提示风险。
(八)深化国际税收合作
配合做好“一带一路”国际合作**论坛相关工作;落实好已签署的双边合作备忘录,加强与毗邻国家税务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亚欧博览会、中阿博览会等区域**流合作平台,推动税收在相关交流活动中发挥更加突出的作用。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统筹安排,加强领导
各省税务机关要从服务国家战略的高度出发,紧密结合《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加强对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工作的规划指导,统筹内部相关部门、所辖税务机关做好对外投资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密切合作,主动协调
做好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的统筹协调,规范新闻宣传工作,落实相关工作责任。加强国税、地税合作,完善合作机制、深化合作路径、丰富合作事项,持续抓好“走出去”税收服务与管理事项的落实。积极推进与外部门合作,探索与外汇、商务、发改、海关、出入境管理等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共享跨境交易信息,形成服务合力。
(三)总结经验,注重提升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区实际,主动作为,将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并在此基础上创新方式方法,及时总结经验,注重深化、拓展,不断提升工作质效。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