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23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粮引导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28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43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物燃料乙醇弹性补贴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72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73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29号)、《财政部 科技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397号)、《财政部 国家能源局 农业部关于印发<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