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三) 做好电子营业执照的管理工作。各地要按照电子营业执照管理规范,做好电子营业执照的发放、变更等工作。登记机关在核准企业设立登记后即自动生成电子营业执照,保存到电子营业执照库并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展示,并依当事人申请依法发放纸质营业执照或电子营业执照,推行“零见面”的发照模式。对于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建成前已设立登记的企业,在技术条件成熟时,由登记机关统一生成电子营业执照,保存到电子营业执照库并同时公示。企业办理涉及照面信息的变更登记后,电子营业执照的内容要进行同步实时更新,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或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后,电子营业执照上要同步标记注销标识或被吊销标识。要将电子营业执照的签发、验证和管理嵌入到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中,具备让企业从申请到领照全流程网上办理的能力。

  (四) 积极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互联网+政务服务”环境中的应用。各地要加强同地方政府、各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推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动电子营业执照同其他政府部门信息系统的对接,充分利用电子营业执照无介质、防篡改的特性,发挥电子营业执照身份验证、网上亮照等功能在政务系统中的作用,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在政府部门间的共享互用,做到“一个部门发照、所有部门流转”,避免企业反复提交纸质证明文件或网上重复录入信息,真正减轻企业负担。

  (五) 稳步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电子商务环境中的应用。各地要不断探索完善电子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身份识别、验证等功能,逐步扩大应用范围、拓展应用场景。逐步完善电子营业执照线上、线下的验证、查询、亮照、打印等功能,推动电子营业执照在金融、网上平台、网络交易等领域的使用,提高企业在电子商务领域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的便利性。

  (六) 加强电子营业执照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各级特别是省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电子营业执照系统、网络和数据的安全防护和应急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协调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完善符合国家安全管理规定要求的电子营业执照系统,为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提供保障。

  (七) 做好试点地区已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的升级改造工作。以工商总局为全国统一信任源点的电子营业执照具备反向兼容功能,前期试点地区要及时升级改造系统,做好已发放电子营业执照向全国统一模式电子营业执照的过渡工作,确保已发放电子营业执照的通用性和易用性。

  四、工作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推进步伐。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倒排时间表,建立完善配套制度,及时启动具体改革措施,扎实有效落实各项工作。

  (二) 做好保障工作,注重部门协调。电子营业执照改革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各地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做好对电子营业执照信息化建设的人员、设施、资金、技术保障,推动地方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形成政府支持、部门协同、社会参与、重点突破的工作机制。坚持以人为本,优化服务,将公众满意作为评价改革成效的第一标准。

  (三) 加强宣传培训,创新推广应用。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做好电子营业执照的宣传、培训及应用推广工作,积极向相关部门、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宣传电子营业执照的便利性和易用性,及时解答公众疑问,解决使用过程中的问题。

  各地要将电子营业执照工作推进情况,以及在系统建设和应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向总局及时反映。总局将适时启动关于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建设和应用情况的督查工作。

  工商总局

  2017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