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4.建立痕迹追溯机制。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系统应当采用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实现对用户注册、提交申请、网上签名、受理审核、发照归档等环节产生的数据及操作过程留痕管理,做到可追溯、可查询,确保全程电子化登记各环节安全可信。

5.创新系统服务模式。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系统根据填报内容自动生成整套登记申请材料。各地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数据标准以及登记和监管信息为申请人提供智能填报、查验提醒和移动客户端等服务。

(三)加强电子档案管理。

1.电子档案的归集。全程电子化登记形成的原始电子申请材料、登记机关电子审核表单及相关数据库文件、图像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数据电文即为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地要做好电子档案的归集工作,无论采取哪种技术手段采集的数据,都要按照总局公布的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等文件要求统一生成电子档案。

2.电子档案的保存。各地应当加强电子档案管理,要采用合规的安全技术手段,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可信、可靠、完整和可用。积极支持和配合当地档案管理部门档案管理工作,按规定交由当地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的企业电子档案,本部门档案管理部门也要永久保存该企业电子档案备查。

3.电子档案的利用。登记机关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电子档案信息查询,发挥电子档案易于共享的优势,逐步推行电子档案自助查询服务。涉及个人和企业隐私、商业秘密及其它**信息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涉密信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的要求。

4.电子档案的迁移。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的企业需迁移变更登记机关的,原登记机关应将其电子档案及时移交迁入地登记机关,有纸质档案的一并移交。无法实现数据对接的,移交加盖档案查询印章的电子档案打印件。原登记机关应当继续保存已迁移企业的电子档案数据,确保可追溯、可查询。移交与接收的电子档案应当真实可靠、齐全完整、安全可用。

(四)加强信息公示和信用监管。

1.及时公示信息。经核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按照企业信息公示相关规定,对企业基本信息和电子营业执照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全面融入“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和电子营业执照在部门间互通互认和共享共用。

2.加强惩戒措施。对全程电子化登记过程中提供虚假身份、提交虚假材料(文件)等恶意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限制相关人员办理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冒用他人身份证或网上冒用他人身份签名骗取登记的,支持被侵权人依法向公安机关举报,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直接向法院提起撤销登记的行政诉讼来保护其权利。登记机关应依据法院生效判决,或依被侵权人书面申请和公安机关处罚决定冒用的事实,对相关登记事项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