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度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工作的通知

财税[2016]24号                     2016.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提高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以下简称快报)数据的准确性,及时了解和掌握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和税收负担情况,现将开展2016年度快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及抽样原则

  快报工作的调查范围,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区、市)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抽样原则,在本省(区、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所有法人企业中抽取的样本企业。各省(区、市)在抽取样本企业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样本企业必须为实行查账征收的法人企业。

  (二)各省(区、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抽样方法,并报送财政部税政司备案。在确定抽样方法时,应统筹考虑本地区企业的行业和经济类型特点、规模及盈利情况等多方面因素,提高样本的多样性和代表性。

  (三)2015年度参与快报调查的企业仍纳入2016年度样本企业范围。

  (四)样本企业不得选择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事业单位(含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原则上不建议将集团公司和上市公司选为样本企业。

  (六)各省(区、市)选取的样本企业数量,不得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最低样本量(见附件1)。

  (七)选定后的样本企业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说明原因并逐级上报财政部(税政司)同意。

  二、调查内容

  快报工作的调查内容主要是样本企业的基本信息,有关生产经营、财务和税收数据,具体包括:样本企业每个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附注、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中的财务会计、税收类数据,以及相关生产经营类数据。

  样本企业应根据其基本信息,按照《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代码编制规定》(见附件2)编制填写企业代码;根据其财务会计、税收和生产经营类数据,填报《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指标》(附件3),具体填报口径以《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指标说明》(附件4)的规定为准。

  三、调查数据填报方法

  每季度终了后,样本企业应在省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在互联网登录“全国税收调查网上直报系统”(http://ssdc.mof.gov.cn/),通过填写网络调查表的方式填报调查数据。对部分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取得准确数据的调查指标,样本企业可根据历史数据及本季度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合理估算,并在报送数据时对数据估算情况进行说明。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通过“全国税收调查网上直报系统”对企业填报的调查数据进行审核,包括:调查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是否存在数据异常等。如发现调查数据存在虚假或错误,应及时予以校正;对确实存在的数据异常,应另附说明。审核后的数据和数据异常说明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5个自然日内上报财政部税政司。

  四、组织实施

  财政部税政司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快报调查工作,包括:指导、督促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按时完成调查工作;汇总、分析调查数据;加强对各省(区、市)财政部门调查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各省(区、市)探索开展本地区调查数据分析工作;年度终了后,开展总结和表彰工作等。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快报调查工作,包括:制定本地区快报调查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遵循样本企业抽取原则选择样本企业;组织开展快报调查数据填写、审核及上报工作;指导、督促基层财政部门做好快报调查工作等。有条件的省(区、市)可以探索开展本地区调查数据的分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