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被授权单位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第五十八条第五项修改为:“(五)未经考核合格执行计量检定的。” 10/10首页上一页 8 9 10 上一篇:国办发[2017]23号 国务院办公 目录:财税法规 2017年财税法规 下一篇:财会[2017]6号 财政部关于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