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6〕9号                 2016.2.3

国发[2015]57号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58号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6]5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6]11号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两次发文共取消47项需要地方审批的涉税事项

税总发[2016]23号 国家税务总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做好跟踪督导工作。

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面向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今后行政许可只能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不得把已取消的中央指定事项作为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52项)

国务院

2016年2月3日

附件

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5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