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四、《公约》与现有税收条约的关系?

  除《公约》外,我国已签署的104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协议)中均包含有关国际税收征管协助的条款。我国与10个国家(地区)签署的情报交换协定也专门就双边情报交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在两国都是《公约》缔约方且已签署双边税收条约的情况下,《公约》允许两国可以选择最有效、最适当的条约执行。未来,在对外开展国际税收征管协助时,我们将结合《公约》以及其他税收条约的规定,选择最有利于我国的处理方式,最大限度维护我国税收权益。需要说明的是,为了保证案件处理的一致性,《公约》规定两国不得就一个案件适用一种以上的条约。

  五、《公约》在我国适用的领土范围?

  《公约》仅对主权国家开放,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不能独立签署《公约》。根据两特区基本法以及我国相关国内法规定,经征询两特区政府意见,我国在《公约》批准书中声明,《公约》暂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六、如何确定《公约》的生效执行日期?

  《公约》第二十八条规定,《公约》自缔约国交存批准书之日起三个月后的次月第一天起生效,于缔约方生效当年后的次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我国于2015年10月16日向《公约》保存方之一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交存批准书,经其确认,《公约》将于2016年2月1日对我国生效,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