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绩效办应配备专兼职人员,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其中,省税务机关绩效办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员,市税务机关绩效办配备3名专职人员,县税务局绩效办原则上配备3名专兼职人员。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局,可以按照地级市所辖区县局要求配备绩效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绩效文化建设,在各类领导干部培训中将绩效管理作为教学内容,营造绩效管理氛围,培育绩效价值认同。

    第三章 绩效计划和指标
  第十二条 税务总局对机关司局(以下简称司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实施绩效管理,根据以下工作任务确定绩效计划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对税收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税务总局确定的战略目标;
  (三)税务总局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
  (四)其他税收重点工作。
  第十三条 省税务局及以下税务机关对本局机关内设部门和下一级税务机关实施绩效管理,根据以下工作任务确定绩效计划内容:
  (一)上级税务机关部署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
  (二)本级党委政府部署的有关税收工作;
  (三)本级税务机关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
  (四)其他税收重点工作。
  第十四条 绩效指标。各级税务机关依据绩效计划,主要围绕完备规范的税法体系、成熟定型的税制体系、优质便捷的服务体系、科学严密的征管体系、稳固强大的信息体系和高效清廉的组织体系,编制绩效指标,并可结合实际设置加分项目和减分项目。
  第十五条 指标内容。指标内容主要包括指标名称、考评标准、分值权重、考评周期、责任主体等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