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程序性业务实施:应关注被投资企业是否为境内居民企业、非货币性资产的类别是否符合税法规定、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时点是否符合税法规定、非货币性投资税务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税务机关是否受理等;
(三)实质性业务实施:应关注是否取得现金补价、技术成果的所有权是否让渡到被投资企业、非货币资产投资资产确认转让所得金额是否正确、递延纳税数据是否准确、股权发生变动后的税务处理是否及时正确。
第四章 报告及说明
第二十五条 涉税服务审核业务报告应该按《税务师业务报告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涉税服务审核业务报告出具的基本要求:
(一)在涉税服务审核业务报告中,应列明本次委托的具体目的、所执行的程序以及具体咨询结论;
(二)涉税服务审核业务报告的内容和要素要完整清晰;所论述的内容要与大小标题结构相对应;
(三)在涉税服务审核业务报告中,除了写明分析过程和业务结论外,还应列明相应的税收法律、法规依据;
(四)在涉税服务审核业务报告中要告知委托人在使用涉税服务审核业务报告时应注意的事项,以避免委托人不当使用涉税服务审核业务报告导致税务师事务所及税务师的风险。
第二十七条 涉税服务审核业务报告应包括报告部分和报告说明部分。
第二十八条 涉税服务审核业务报告中报告部分应概述业务过程、所执行的程序、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依据以及明确的业务结论。
第二十九条 涉税服务审核业务报告中说明部分应包含:
(一)报告背景及目的:税务师承接本次业务的具体背景和委托人所要达到的具体目的。
(二)责任说明
(1)资料责任:详细列明委托人所提供的具体资料,并应注明税务师将根据委托人所提供的资料发表结论分析;
(2)报告使用及局限性:告知委托人应注意的报告使用方式、以及出具报告的目的和责任;
(3)报告的更新:列明本次委托所执行的工作程序并应根据委托范围注明在报告出具后税收法律、法规出现变化更新报告的责任与义务。
(三)执行程序:应列明本项目过程中具体操作所执行程序的过程等。
(四)对委托业务的理解、业务分析及结论、相关建议等内容
税务师应列明对委托事项的理解以及围绕实现委托目标,税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并提出明确的结论及建议。
第三十条 涉税服务审核业务报告可将与该项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税务师的逻辑分析判断图、各种统计表作为报告的附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7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