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五)分析委托人风险接受程度。税务师需要了解、分析委托人管理层的风险接受程度,对筹划方案中存在政策法规风险的内容作出评价和提醒,并以此作为实施取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在服务过程中,税务师应对于各工作底稿进行三级复核制度。

第二十五条  在服务过程中,税务师发现存在与服务内容无关的税务风险时,应告知委托人。

第五章  业务报告

第二十六条  税务师应按照《税务师业务报告规则(试行)》有关规定起草税收筹划业务报告。

第二十七条  税收筹划报告起草基本要求:

(一)在税收筹划报告中,应向委托人告知税收筹划业务报告的起草原因和所要达到的具体目的。

(二)税收筹划报告的内容和要素要完整,目录清晰,在具体分析表述中,论述的内容要与大小标题结构相对应。

(三)税务师除写明分析过程和业务结论外,同时应列明相应的依据(如相关的数据信息和政策法规)。涉及到的政策法规内容可以作为税收筹划报告的附件。

(四)税务师应对报告中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提出实施取向。

(五)税务师应在报告中告知委托人在使用税收筹划报告时应注意的事项,以避免委托人不当使用税收筹划报告导致的风险。

第二十八条  税收筹划报告应包括封面、前言、目录、背景、筹划方案、分析比较内容、实施取向以及附件等基本要素。

第二十九条  税务师分析过程和结论、建议可以按下列逻辑顺序书写。

(一)委托人情况的概括.税务师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与委托人沟通后所掌握的数据信息,经过整理梳理后,提炼出与服务内容直接相关的委托人情况。

(二)与实现税收筹划有关的政策法规.税务师应列明与服务内容相关的政策法规条款,政策条款繁多时可以对其内容进行归纳后列示。

(三)提出税收筹划方案.税务师列示不同筹划方法下的主要分析过程、方案实施步骤、优势及不足评价,并提出实施取向。

(四)风险提示.税务师应在税收筹划报告中,对筹划方案内容、实施取向以及分析过程列出风险提示,提醒报告使用人可能存在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三十条  税务师可将相关的政策法规、类似案例解读、逻辑分析图解、试算过程及表格作为税收筹划报告的附件。

第三十一条  税务师应在起草过程中与委托人的业务对接人员对筹划报告中的内容进行沟通确认,包括委托人现状描述是否准确、方案成果是否符合委托人的服务需求、整体文字描述是否恰当等。

第三十二条  税务师与委托人每次沟通须通过底稿记录,对筹划方案起重大影响的事件需委托人确认。

第三十三条  税务师应对税收筹划方案的成果、底稿及数据信息刻录成光盘或形成纸质文件进行备案保存,保存期不低于5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7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