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附件二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

——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征求意见稿) 

一、涉及的主要准则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准则(以下简称4号准则)。

二、涉及的主要问题

4号准则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2014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有关内容进行了澄清,企业在以包括使用固定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折旧的方法,不能作为一项可选择的合理摊销方法。近期,有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能否以使用有关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确定折旧。

三、会计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

企业在按照4号准则的规定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时,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做出决定,而不应以包括使用固定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折旧。理由是,收入可能受到销售活动、流程以及售价与销售量变动的影响,收入中的价格因素还可能受到通货膨胀的影响,这些因素与固定资产有关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无关。

四、生效日期和新旧衔接

2017年1月1日至本解释发布之日期间的有关业务未按以上规定进行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附件三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

——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征求意见稿) 

一、涉及的主要准则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准则(以下简称6号准则)。

二、涉及的主要问题

6号准则第十七条规定,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2014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对《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有关内容进行了澄清,企业在以包括使用无形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摊销的方法,通常不能作为一项可选择的合理摊销方法,但满足有关条件的除外。有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能否以使用有关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摊销。

三、会计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

企业在按照6号准则选择无形资产摊销方法时,应当反映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而不应以包括使用无形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摊销,理由是收入可能受到销售活动、流程以及售价与销售量变动的影响,收入中的价格因素还可能受到通货膨胀的影响,这些因素与无形资产有关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无关,但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除外:

1.在无形资产固有的重大限制条款为达到收入门槛的情况下,取得的收入可以成为摊销的合理基础(例如,合同明确规定,允许企业经营收费公路,直至经营获取的收入总额累计达到某固定金额);

2.收入和使用无形资产是高度相关的。

四、生效日期和新旧衔接

2016年1月1日至本解释发布之日期间的有关业务未按以上规定进行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附件四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

——关于提供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企业与接受该服务的另一个企业之间是否构成关联方(征求意见稿) 

 一、涉及的主要准则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准则(以下简称36号准则)。

二、涉及的主要问题

根据36号准则第四条,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构成该企业的关联方。

2013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修订了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IAS24),对关联方范围做出了补充规定,明确了主体或其所在集团的成员为报告主体或报告主体的母公司提供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该主体是报告主体的关联方;但是,接受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主体与提供关键管理服务的主体之间的关联方关系不具有相互性,前者不会仅仅因为其接受了管理服务,而构成后者的关联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