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各地在落实调查范围时,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调查数据总体填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为最高原则,严格按照“填表说明”规定的填报口径、取数来源把关。填报的数据应最大限度保持企业填报的原状,各级税务机关审核时发现的不符合填表说明的指标,应通知企业修改,对于因特殊情况不需要修改的,应提交文字说明,不得自行修改数据;对于审核发现的政策适用或计算差错等情况,可以斟情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总、分机构数据填报要求。一是仅有总机构纳入调查范围时,税收及财务数据均须按照合并数据填报;二是总、分机构同时列入调查范围时,汇总下级缴纳的总机构仅填报本级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就地缴纳的地方税指标,以及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指标;财务指标按照合并会计报表填写。其分支机构仅须填写本级(含三级机构)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就地缴纳的地方税指标和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指标。如果三级机构也纳入调查范围,二级分支机构要确保和纳入调查范围的三级机构填报的数据不重复。

  (三)其他填报要求。法人企业均需填写税收指标及财务指标。货物劳务表中所填报的货物劳务比重,不低于企业表总计税收入的80%。此外,为调查企业所得税当年实际入库数,便于与调查年度企业所得税实际入库总收入进行比对,所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含分支机构)均需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就地实际缴纳所得税额”指标。

  六、认真做好总结分析

  (一)按时上报调查数据。各地应按要求认真完成数据采集工作,严格按规定时间上报调查数据。对调查名单中界定为连续五年同户的企业数据,应于6月20日前审核并上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其他被调查企业数据须在7月20日前审核并上报。税收调查完成情况表(附件2 )、参数完善意见和建议、抽样调查企业调查情况说明等数据资料一并上报。

  (二)认真完成工作总结。各地要及时对2017年税收调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于2017年9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以正式文件形式联合上报至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各地工作总结要对调查企业的落实情况、重点行业的确定情况、调查工作的开展情况、税收调查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等进行详细说明。重点要总结调查工作的经验和亮点,提出改进税收调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各地应依法使用专项经费,切实提高使用效益,助推工作。各地上报的工作总结中,要包含以下附件:调查经费使用情况说明、税收调查完成情况表。

  (三)*开展数据分析。利用税收调查数据,研究分析经济税收发展趋势,检验财税政策执行效应,服务财税体制改革决策,是税收调查的根本目的,也是检验各地税收调查工作成效的重要途径。各地要结合当前经济发展面临的新态势新情况新变化,扎实做好税收调查数据分析应用工作。要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战略决策,分析研究产业转型、经济发展动能转换、减税降费成效,制造业等实体经济现状和可持续发展的途径;围绕京津冀、长江经济带、一带一路、自贸区等重大区域部署,开展好政策效应分析,提供加快区域发展的政策建议;围绕国务院财税、金融、国资国企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开展好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等税制改革效应、国有、民营经济发展形势等分析。鼓励各地加强纵向沟通和横向协作,开展跨部门、跨区域课题研究。落实国、地税合作机制,开展好国、地税联合分析,各省级国、地税机关须于2017年9月30日前向财政部、税务总局上报两篇以上联合分析。

  各地应认真按照上述规定抓紧落实,保证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努力提高数据应用水平,确保2017 年税收调查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附件:

  全国税收调查抽样企业选取方法

  税收调查完成情况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