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160号[财税金融类109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税函[2017]185号 2017-8-8
曹湘洪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石油石化产业实施三项税收优惠政策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页岩气资源税税率优惠问题
页岩气是一种清洁、高效的能源资源。我国页岩气资源丰富,可采资源量约为25万亿立方米,2015年全国页岩气产量约为45亿立方米。我国页岩气开发尚处于起步阶段,开采成本高、难度大,关键装备和工艺技术水平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企业竞争力不足。为支持页岩气开发利用,自2012年起中央财政对页岩气开采企业按开发利用量给予补贴,“十三五”期间仍将延续页岩气财政补贴政策,其中2016-2018年补贴标准为0.3元/立方米,2019-2020年补贴标准为0.2元/立方米。此外,中央财政还通过大型油气田及煤层气开发科技重大专项,支持页岩气领域重大科研项目。
考虑页岩气属于非常规天然气,对其按天然气适用税率征收资源税。2011年实施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时,其税率确定为5%,并对高含硫天然气和低丰度油气田给予减征40%、20%的税收优惠政策。2014年将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相应将其适用税率提高到6%。因实施资源税优惠政策,目前各油气田实际征收率为3.6%-6%不等。根据我国页岩气勘探开发实际情况及企业经营状况,我们将进一步研究完善页岩气资源税政策,促进提高页岩气规模化开发利用水平,推动我国能源结构调整和保障能源安全。对您提出的有关建议,我们将在推进资源税改革立法工作中统筹研究。
二、关于进一步降品位、老油田资源税税率问题
为充分发挥税收调控作用,鼓励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1月起我国实施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并对开采难度大、成本高的油气资源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如对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减征20%,这些政策有力促进了低品位、老油田的开发利用。下一步,我们将在推进资源税改革立法工作中,结合您提出的建议,进一步研究完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优惠政策,促进提高油气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和油气企业发展。
三、关于对成品油出口消费税实施全额退税问题
按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对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予以免征消费税。2016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提高机电成品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6]113号),明确自2016年11月1日起恢复对汽油、航空煤油、柴油等成品油出口退税,退税率为17%。据此,上述成品油增值税恢复出口退税后,对其适用消费税免税政策。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7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