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主席令12届第57号                2016-11-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6年11月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向主管机关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者海关总署规定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期限的,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二)删去第五十九条中的”经海关批准“。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严禁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二)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第五项修改为:”(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财政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三十二条。

  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的”领航员“、”飞行通信员“。

  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二)将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九、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作出修改

  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