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稀土矿产品、冶炼分离产品和稀土金属等企业如实开具稀土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假冒品名。不定期检查稀土贸易企业,核实交易产品来源、数量,对买卖非法稀土产品,不开或虚开稀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严格落实稀土出口法定检验程序,做到批批必检。严格稀土出口许可证管理,重点关注出口异常企业,对经有关部门认定货源非法的出口企业,依法暂停其国内生产、销售,并停止核发企业出口许可证。加强对稀土产品进口管理,稀土矿产品进口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依法如实规范向海关申报,严禁伪报瞒报等不法行为。(各省级税务、海关、商务、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不断增强行业自律
(五)提升集团管控能力
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加强内部企业监管,严格落实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总量控制计划、环保、资源税、稀土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政策,确保实质性管控和规范运营管理;严控新增冶炼分离产能,异地搬迁改造须坚持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压减低效无效冶炼分离产能和建设区域稀土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提高原材料转化率,向稀土新材料、终端应用一体化发展,力争每个集团形成2~3家稀土深加工龙头企业。(中国稀有稀土股份有限公司、五矿稀土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稀土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稀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分别负责)
(六)发挥中介组织作用
建立稀土行业诚信体系、稀土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等制度,定期评估会员企业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及时取消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企业的会员资格。健全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在行业协会、商会门户网站发布举报电话和邮箱,对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予以奖励。(中国稀土行业协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等按其承担的主要任务分工负责)
四、提升行业发展质量
(七)促进绿色高效发展
支持稀土集团和研究单位不断完善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技术规范和标准,推广先进清洁生产技术,创建冶炼分离示范工厂,建设高水平、可移动、可示范的离子型稀土绿色矿山,严控氨氮对地下水的污染。强化对稀土矿山、冶炼分离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和辐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环评审批(含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制度,加强火法冶炼和稀土烘干焙烧、烧结等工艺环节废气治理,妥善处理处置含放射性废渣。对环评手续不全、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长期不正常,且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到位。(稀有金属部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及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积极推动功能应用
鼓励发展稀土深加工应用产业,充分利用现有政策支持稀土高端应用和智能化项目,提升稀土新材料产品质量和智能制造水平,促进镧、铈、钇等高丰度稀土元素应用。支持建立国家级稀土功能材料创新中心,实施行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推广应用,提升行业竞争力。加强稀土新材料产学研用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推动稀土新材料供应商先期介入下游用户产品研发(EVI),促进上下游产业协同发展。(稀有金属部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及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等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九)加强组织领导
统筹研究秩序整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量化细化任务分工,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强化联合执法。(稀有金属部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负责)制定健全相应机制和工作细则,层层压实责任。每年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自查,并及时将自查情况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十)健全督查机制
建立联合督查机制,每年针对地方政府、稀土集团落实整顿要求情况组织1次专项督查。将私挖盗采、加工非法稀土矿产品作为督查重点,对存在工作进展缓慢、政策长期不落实、玩忽职守,参与、纵容甚至包庇违法违规活动等行为的地方和企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稀有金属部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