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单位:税务总局
(十六)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审批参考
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依法将失信责任主体的违法失信记录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的参考。
实施单位:证监会
(十七)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实施单位:证监会
(十八)申请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参考
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申请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审批参考。
实施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十九)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限制其申请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等
(二十)限制参与国家科技项目研究或管理工作
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限制其参与国家科技项目研究或管理工作。
实施单位:科技部
(二十一)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将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实施单位:各相关单位
四、共享信息的持续管理
相关单位向财政部提供的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信息,以及财政部向各单位提供的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的违法失信信息,应注明决定作出的日期及效力期限,有关单位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解除惩戒。超过效力期限的,不再实施联合惩戒。
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履行信用修复相关程序的,可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从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中退出,不再对其实施联合惩戒。财政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单位在作出解除惩戒的决定后,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五、其他事宜
各单位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违法失信信息的使用、管理、监督等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并指导下级单位依法依职权落实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的惩戒措施。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具体操作问题,由各单位另行协商解决。
附表:联合惩戒依据和实施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