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第九款相比,这里要特别注意,就是明确了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按财产转让所得,但现阶段转让合伙企业份额,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文件规定可操作性,预计未来这块将会再出一个专门的文件,同时这块也未来会相比过去,开始正式进行征管时代。)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大世点评:与原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款相比,从主管税务机关上升到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也意味着国税总局是有权界定所得。)
第七条 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大世点评:与原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相比,上升为国务院,层级提高。)
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称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第十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大世点评:与原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相比,资深院士津贴和院士津贴不一样,不过这次将资源院士津贴虽然删除,但预估是将院士津贴广义化,即院士取得津贴,包括了资深院士,而不像过去的狭义化。)
第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大世点评:与原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相比,社会团体改成了社会组织,范围更广了。)
第十二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大世点评:与原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比,增加了年金、商险。)
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四)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大世点评:与原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相比,将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并到了一起,这里特别注意,稿酬与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确认和以前比,大大的改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