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调整新版营业执照打印技术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5]153号                       2015-9-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适应“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要求,现对《工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30号)附件2《新版营业执照打印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将营业执照正副本照面加载的15位注册号调整为18位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除外),其标识方法由“注册号”字样,调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打印标准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字体为汉鼎简中黑,正本字号为17磅,副本字号为12磅。打印区域:正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字段左侧边缘距离营业执照内边框左边缘122毫米,上侧边缘距离营业执照内边框上边缘70毫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八个字宽为52.5毫米;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字段左侧边缘距离营业执照内边框左边缘91.5毫米,上侧边缘距离营业执照内边框上边缘90毫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八个字宽为34.2毫米。

18位代码字体为宋体,正本字号为16磅,副本字号为12磅。打印区域:正本18位代码左侧边缘距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右边缘3毫米,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水平中心对齐,18位代码右侧边缘距离营业执照内边框右边缘9毫米;副本左侧边缘距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右边缘1.7毫米,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水平中心对齐,18位代码右侧边缘距离营业执照内边框右边缘9毫米。

二、营业执照名称、经营范围等照面记载事项右边距统一规范为:正本记载事项内容右侧边缘距离营业执照内边框右边缘15毫米;副本记载事项内容右侧边缘距离营业执照内边框右边缘14毫米。

各地已经发放的“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继续有效,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再按本通知要求一并换发新版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字体等按原打印标准执行。

此外,从2015年10月1日起,《企业集团登记证》印制的“母公司注册号”调整为“母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按照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赋号,编号由15位的注册号调整为18位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标识方法由“注册号(Certificate No.)”字样,调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redibility Code.)”,登记证样式、内容等不变。

附件:营业执照打印技术标准(2015)(略)

工商总局

201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