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海洋局关于发布<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告》征求意见
2017年11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范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海洋局起草了《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网址:http//.chinatax.gov.cn,进入主页点击“《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海洋局关于发布<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告》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3.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邮编:100038)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17年11月30日。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海洋局关于发布<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告》征求意见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等作业活动,并向海洋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固体废物。按照下列方法计征:
(一)大气污染物。对向海洋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按照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后的前三项污染物计征。
(二)水污染物。对向海洋水体排放生产污水和机舱污水、钻井泥浆和钻屑及生活污水的,按照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其中,生产污水和机舱污水,按照生产污水和机舱污水中石油类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钻井泥浆和钻屑按照泥浆和钻屑中石油类、总镉、总汞的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生活污水按照生活污水中化学需氧量(CODcr)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
(三)固体废物。对向海洋水体排放生活垃圾的,按照排放量计征。
第四条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照负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分局或征收处所在地适用的税额标准执行。
生活垃圾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其他固体废物”税额标准执行。
第五条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第六条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由纳税人所属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分局或征收处(以下简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同属两个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分局或征收处管理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征收机关。
第七条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实行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八条 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如实填报纳税人及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基本信息。纳税人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应税污染物的监测资料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留存备查的其他涉税资料。
第九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数据、污染物样品检测校验结果、处理处罚等海洋工程环境保护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