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通过保税方式进口的维修用料件余料,企业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置。

  十一、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原则上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并如实申报该核销期内维修替换下的旧件、坏件信息(包括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等)。

以保税方式进口维修用料件的企业,还应如实申报维修中使用保税料件产生的边角料信息(包括品名、规则型号、数量等)。

  十二、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并整改。整改期间,海关不受理企业新设保税维修专用电子化账(手)册,原保税维修专用电子账册自本核销周期截止日起暂停执行。

  (一)不再符合本公告第二、三条所述业务开展条件的;

  (二)未能将保税维修有关货物、料件、维修替换下旧件、坏件、维修中产生的保税边角料等按规定进行处置的;

  (三)在保税维修过程中违反国家固体废物管理规定的,擅自处理维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

  企业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主管海关认可后,方可开展新的保税维修业务。

  海关发现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业整改。

  十三、企业涉嫌走私被海关立案调查的,海关不受理企业新设保税维修专用电子化账(手)册。

  十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开展保税维修业务:

  (一)企业倒闭或破产,或被政府主管部门撤销经营资格的;

  (二)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被降为失信企业的;

  (三)保税维修货物在境内被转让或移作他用的;

  (四)整改期满仍不能按照海关要求对保税维修货物进行管理的。

  十五、本公告实施前已经试点开展的保税维修业务,可在电子化手册有效期内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内按原有规定继续开展业务,之后统一按照本公告有关要求进行办理。

  十六、本公告中保税维修业务涉及商品安全的相关要求另行公告。

  十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按照《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59号)办理。

  十八、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