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取样记录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4号 2017-11-8
为规范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样品取样操作,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我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取样记录单》进行修订,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取样记录单(修订稿).doc
海关总署
2017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