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税比对是指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应纳税款与当期的实际入库税款进行比对。
五、申报比对规则
(一)申报表表内、表间逻辑关系比对,按照税务总局制定的申报表填写规则执行。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票表比对规则
1.销项比对。
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谢华峰解读:601-609的发票不纳入比对: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604“代收印花税”、605“代收车船税”、606“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607“资产重组涉及的房屋等不动产”、60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609“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纳税人当期申报免税销售额、即征即退销售额的(谢华峰解读:即征即退若未做资格备案,“即征即退”是为暗项),应当比对其增值税优惠备案信息,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除外。
2.进项比对。
(1)当期已认证或确认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进项金额、税额合计数。
(2)经稽核比对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税额合计数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税额。
(3)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合计数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的税额。
(4)取得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合计数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的税额。
(5)按照政策规定,依据相关凭证注明的金额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得出的进项税额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相应凭证税额。(谢华峰解读:如附表二第6栏,包括1、本期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按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1%;2、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3、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填写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对此系统无能为力,只能人工比对。再如附表二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加计扣除2%。该项的比对也需人工,因为购进与领用不一定在同一个月份。更麻烦的是第8栏“其他”:反映按规定本期可以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税额”栏。申报异常处理岗可能要下户才能核实该栏填写是否正确)
(6)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注明的应作转出的进项税额应等于申报表中进项税额转出中的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谢华峰解读:特别提醒,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要认证,否则会造成重复转出)
(7)申报表中进项税额转出金额不应小于零。(谢华峰解读:以前有纳税人就是用“负数”转出来增加进项,少交税款)
3.应纳税额减征额比对。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减征额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符合政策规定的减征税额。
4.预缴税款比对。申报表中的预缴税额本期发生额应小于或者等于实际已预缴的税款。
5.特殊规则。
(1)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可以不进行票表比对。(谢华峰解读:白名单管理)
(2)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对其季度数据进行汇总比对。(谢华峰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