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三、申请挂牌公司存在哪些情形应认定其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答: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第二款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规定,申请挂牌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被认定其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一)未能在每一个会计期间内形成与同期业务相关的持续营运记录;
  (二)报告期连续亏损且业务发展受产业政策限制;
  (三)报告期期末净资产额为负数;
  (四)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或情况。

  四、申请挂牌公司在财务规范方面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答:(一)申请挂牌公司财务机构及人员独立并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财务会计制度及内控制度健全且得到有效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符合《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公司法》、《现金管理条例》等其他法律法规要求。
  (二)申请挂牌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申请挂牌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财务报表及附注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以及误导性陈述。
  (三)申请挂牌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应视为财务不规范,不符合挂牌条件:
  1.报告期内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且需要修改申报报表;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公司款项未在申报前归还;
  3.因财务核算不规范情形被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且未规范;
  4.其他财务不规范情形。

  五、报告期内申请挂牌公司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者主要业务转型的是否可申请挂牌?
  答:申请挂牌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实际控制人变更或主要业务转型的,在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以及本解答的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申请挂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