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17]76号            2017-10-20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执行口径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是否可以适用非居民企业等15个热点问题解答(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小微企业免税政策案例深度解析<东方税语>

财税[2017]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本法规自201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10月20日


政策出台背景——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9月2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强化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支持和金融服务,进一步增强经济活力巩固发展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