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一)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规行为的,由中评协宣布该证书或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处理。

  第十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中评协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评协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  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中评协统一建立,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中评协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的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由中评协、地方协会、考试服务机构或者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处分:

  (一) 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

  (二) 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三) 提示或者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

  (四) 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五) 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者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六) 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七) 发现应试人员有违规行为不予制止的;

  (八) 其他一般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评协、地方协会或者考试服务机构将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给予相应处分:

  (一) 因命(审)题(卷)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 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或者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

  (三) 因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 窃取、擅自更改、编造或者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五) 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六) 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七) 因评卷工作失职,造成卷面成绩错误,后果严重的;

  (八) 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九) 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十) 擅自拆启未开考试题载体或者考试后已密封的试题载体的;

  (十一) 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者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十二) 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应试人员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对于被认定为违规的,要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当场告知其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对于拒绝签字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由两名考试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其拒签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情况。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地方协会。地方协会应当于考试结束后5日内,将违规记录等有关资料报送中评协。

  第十六条  中评协对应试人员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应试人员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试人员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中评协对应试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第十七条  中评协对应试人员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并依法送达被处理的应试人员。

  第十八条  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