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通知
商服贸函〔2016〕208号 2016-05-05
财税[2014]5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10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适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2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辽宁省、吉林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根据服务外包产业集聚区布局,统筹考虑东、中、西部城市,将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数量从21个有序增加到31个,我们开展了增加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相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将沈阳市、长春市、南通市、镇江市、宁波市、福州市(含平潭综合试验区)、青岛市、郑州市、南宁市、和乌鲁木齐市等10个城市确定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享受现有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等支持政策。
二、为保持政策连贯性和延续性,“十三五”期间中央财政将利用现有财政资金渠道,支持示范城市服务外包公告服务平台建设,并依据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综合评价结果对各示范城市进行差异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