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6号 2016.8.23
为配合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进行了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在采集纳税人信息时应使用《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见附件)。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附件1中的《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业税纳税人)》同时废止。
三、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
单位名称: 采集日期: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业户名称 业主姓名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范围 调查项目名称调查项目内容定额项目 资产投资总额(元) 经营面积(m2) 主要经营用具及台(套)数 月发票开具额 年房屋租金(元) 仓储面积(m2) 所属乡镇、街道 所属集贸市场 从业人数 经营方式 代理品牌数量 淡季旺季情况 代理区域 交通工具 所属路段 经营年限 广告类别 信誉程度 其他项目 “其他项目”补充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2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公告》的解读
2016年08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要求,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地税机关应使用《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业税纳税人)》采集相关信息。在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后,原由地税机关征收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改为由国税机关征收增值税,地税机关使用的《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业税纳税人)》已不能使用,国税机关对此类纳税人缺少相应的管理文书。
为满足基层征管的实际需要,我们制定了《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供国税机关在采集相关涉税信息时使用。本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税务机关对营改增试点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在采集纳税人信息时使用《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二是明确《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实施时间为2016年10月1日(主要是基于金税三期工程推行进度和信息系统改动所需时间两方面的考虑),原有营业税纳税人适用的信息采集表同时废止。
三是明确了新增的具体表样,表样中的采集信息主要包括投资总额、经营面积、月发票开具额、年房屋租金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