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7]422号              2017-10-9

财税字[1999]19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9]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5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2号 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储粮总公司明确临储粮拍卖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事宜的请示》(内国税发〔2017〕71号)收悉。由于部分国家临储粮的拍卖成交价格低于库存成本,承担国家临储粮任务并直接承贷贷款的非中储粮直属企业,实际收到的货款小于库存成本,无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448号)的规定,按库存成本金额给中储粮直属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鉴于以上情况,现就纳税人销售国家临储粮(含大豆,下同)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对于低于库存成本销售的国家临储粮,非中储粮直属企业应按照成交金额向中储粮直属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对于高于(或等于)库存成本销售的国家临储粮,非中储粮直属企业应按照库存成本金额向中储粮直属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中储粮直属企业应按照国家临储粮的成交金额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批复规定执行。自本批复发布之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448号)同时废止。

  特此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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