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完税证明》更正车辆
《完税证明》正、副本和《完税证明》更正相关材料。
五、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免税图册,为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办理免税和退税手续。
办理退税业务手续,纳税人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附件4),并提供规定资料办理退税手续。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原完税证明,是指纳税人初次申报时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或者纳税人遗失补办的完税证明;原完税凭证,是指纳税人初次申报时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或者纳税人遗失补办的完税凭证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六、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办理免税手续,除按办法规定提供申报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人员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者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出具的留学证明;本人护照;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
所称小汽车,是指含驾驶员座位9座以内,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者临时物品的乘用车。
七、《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该车辆已缴纳税款时限的界定方法是: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纳税人退车行为发生之日止(红字发票开具日期)。
八、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中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2.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
3.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表
4.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1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的解读
2016年08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5年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4号,以下简称《公告》)开始施行,该《公告》是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以下简称《办法》)同步制定并施行的。《公告》作为《办法》的补充,用于明确纳税申报资料、免税图册编列程序以及表证单书等需要进一步细化、需要根据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实际变化及时加以调整的具体性规定。
现《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已由33号令修订为38号令,一年多来车辆购置税征管实践也发生了一些变化,所以我们对《公告》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一是正文中新增两条一款,分别是免税条件消失车辆使用年限的界定方法、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退税车辆已缴纳税款年限的界定方法、《办法》中“原完税证明”和“原完税凭证”的界定方法;二是修订部分条款内容,例如:《公告》第四条第一款纳税人身份证明中内地居民的身份证明和组织机构的身份证明,《公告》第四条第三款车辆合格证明中进口车辆提供的资料中增加《车辆一致性证书》;《公告》第十三条中第三款免税重新申报车辆所需提供的征管资料、第五款完税证明补办车辆所需提供的征管资料的修订;三是删除公告中部分条款,《公告》第十六条中的“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四是对公告中个别条款的文字表述予以修订,例如:《公告》第五条,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相关业务时应提供何种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的表述;五是对《公告》附件1至4的表证单书进行了较大修改,以使其更便于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和后续统计分析工作。
特此发布公告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