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十二条 政府以外的其他政府会计主体为购建固定资产等工程项目借入专门借款的,对于发生的专门借款费用,应当按照借款费用减去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后的金额,属于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工程成本;不属于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当期费用。

工程项目建设期间是指自工程项目开始建造起至交付使用时止的期间。

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将非正常中断期间的借款费用计入当期费用。如果中断是使工程项目达到交付使用所必须的程序,则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仍应计入工程成本。

第十三条 政府会计主体因举借债务所发生的除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外的借款费用(包括政府举借的债务和其他政府会计主体的非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十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偿还举借债务本息时,冲减相关负债的账面余额。

第三章 应付及预收款项

第十五条 应付及预收款项,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运营活动中形成的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的款项及预先收到但尚未实现收入的款项,包括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交税费、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和其他应付未付款项。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获得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或因辞退等原因而给予职工补偿所形成的负债。职工薪酬包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险费等。

应付账款,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因取得资产、接受劳务、开展工程建设等而形成的负债。

预收款项,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按照货物、服务合同或协议或者相关规定,向接受货物或服务的主体预先收款而形成的负债。

应交税费,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因发生应税事项导致承担纳税义务而形成的负债。

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是指国库集中支付中,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政府会计主体(政府财政)当年未支而需结转下一年度支付款项而形成的负债。

其他应付未付款项,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因有关政策明确要求其承担支出责任等而形成的应付未付款项。

第十六条 除因辞退等原因给予职工的补偿外,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支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计入当期费用。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将下列职工薪酬分情况处理:

(一)应由自制物品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自制物品成本。

(二)应由工程项目负担的职工薪酬,比照本准则第十二条有关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计入工程成本或当期费用。

(三)应由自行研发项目负担的职工薪酬,在研究阶段发生的,计入当期费用;在开发阶段发生并且最终形成无形资产的,计入无形资产成本。

第十七条 政府会计主体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有关规定加以计算并确认为负债,具体按照本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政府会计主体因辞退等原因给予职工的补偿,应当于相关补偿金额报经批准时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费用。

第十九条 对于应付账款,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取得资产、接受劳务,或外包工程完成规定进度时,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金额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对于预收款项,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收到预收款项时,按照实际收到款项的金额予以确认。

第二十一条 对于应交税费,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发生应税事项导致承担纳税义务时,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的应交税费金额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 对于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政府会计主体(政府财政)应当在年末,按照国库集中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国库资金实际支付数的差额予以确认。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其他应付未付款项,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有关政策已明确其承担支出责任,或者其他情况下相关义务满足负债的定义和确认条件时,按照确定应承担的负债金额予以确认。

第二十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支付应付款项或将预收款项确认为收入时,冲减相关负债的账面余额。

第四章 暂收性负债

第二十五条 暂收性负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暂时收取,随后应做上缴、退回、转拨等处理的款项。暂收性负债主要包括应缴财政款和其他暂收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