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6]127号 2016-08-15
税总发[2015]1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
税总函[2016]1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
税总函[2016]1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
代开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新动向<成功快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强地方税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现对规范国税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基本原则
代开发票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先征收税款、再代开发票的有关规定。
二、征收方式
地税机关直接征收。对已实现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互设窗口,或者国税与地税共建办税服务厅、共驻政务服务中心等合作办税模式的地区,地税机关应在办税服务厅设置专职岗位,负责征收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环节涉及的地方税费。
委托国税机关代征。对暂未实现上述国税、地税合作办税模式的地区,地税机关应委托国税机关在代开发票环节代征地方税费。
三、具体事项
(一)代征范围
委托国税机关代征的,国税机关应当在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增值税,并同时按规定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以及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
有条件的地区,经省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协商,国税机关在代开发票环节可为地税机关代征资源税、印花税及其他非税收入,代征范围需及时向社会公告。
(二)票证使用及税款退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