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2017.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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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建立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出口退(免)税管理模式,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外汇局关于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贸函〔2017〕759号)的精神,现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代国内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综服企业向综服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集中代为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以下称代办退税):
(一)符合商务部等部门规定的综服企业定义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企业内部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综服企业代办退税:
(一)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
(二)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三)生产企业已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订出口合同。
(四)生产企业已与综服企业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约定由综服企业提供包括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等在内的综合服务,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五)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代办退税的开户银行和账号(以下简称代办退税账户)。
三、生产企业应当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生产企业在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首次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附件1)并提供代办退税账户,同时将与综服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留存备查。
《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内容发生变化时,生产企业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报送该表。
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的,应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款后办理。
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的,应按规定先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
四、综服企业应当办理代办退税备案。综服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在为每户生产企业首次代办退税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同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一)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二)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三)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
《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的内容发生变化时,综服企业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报送该表。
综服企业首次办理代办退税备案时,应将企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一次性报主管税务机关。
五、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综服企业报送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内容与相应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内容进行比对,比对相符的,应予以办理代办退税备案;比对不符的,将比对不符情况一次性告知综服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