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16.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的参考。(实施单位:证监会、银保监会)

  17.将失信信息作为加强对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实施单位: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

  18.强化税收管理,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实施单位:税务总局)

  19.将失信责任主体的失信情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实施单位:税务总局)

  20.对严重失信责任主体,限制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其获得认证证书。(实施单位:市场监管总局)

  21.对失信责任主体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在办理相关海关业务时,加强单证审核、布控查验、加工贸易担保征收、后续稽查或统计监督核查。(实施单位:海关总署)

  22.对失信责任主体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单位:海关总署)

  23.依法限制参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民航局、铁路总公司)

  24.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

  25.依法限制享受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单位)

  26.依法限制新网站开办;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将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相关许可的重要参考。(实施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27.依法限制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其作为装备承制单位参与武器装备采购。(实施单位:财政部、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28.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实施单位:自然资源部)

  29.依法限制取得生产许可证。(实施单位:市场监管总局)

  30.依法限制取得建筑开发规划选址许可、新增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水土保持方案许可和设施验收许可、施工许可等。(实施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

  31.依法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实施单位:银保监会、证监会)

  32.依法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实施单位:中央网信办、地方政府确定的相关监管机构)

  33.将失信机构及其相关失信人员信息作为银行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实施单位:人民银行、银保监会)

  34.依法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35.将失信信息作为发行公司债券的重要参考,依法从严审核;在注册非金融债券融资工具时加强管理,并按照注册发行有关工作要求,强化信息披露,加强投资人保护机制管理,防范有关风险。(实施单位:人民银行)

  36.将失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施单位:人民银行)

  37.将失信信息作为公开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核准或注册的参考,依法从严审核;在注册非金融债券融资工具时加强管理,并按照注册发行有关工作要求,强化信息披露,加强投资人保护机制管理,防范有关风险。(实施单位:证监会)

  38.在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中,将失信信息作为参考。(实施单位:证监会)

  39.对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在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中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实施单位:证监会)

  40.对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实施单位:证监会)

  41.将失信信息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的参考。(实施单位:证监会)

  42.将其失信信息作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时的参考。(实施单位:证监会)

  43.对其依法采取责令改正、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实施单位: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