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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

法释〔2017〕17号              2017.9.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已于2017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9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 

(201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6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对1988年至2013年期间单独发布的有关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15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或参照下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当事人对废止决定公布前的行政行为不服,在决定公布后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进入再审程序的,除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与当时有效的法律相抵触外,人民法院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作出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就《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答记者问

  为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工作,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1988年至2013年期间单独发布的有关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清理。就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决定》出台的背景。

  答:为了保证法律统一正确适用,自1994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分十一批废止了832件司法解释,对统一司法标准、维护法律权威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明确提出要“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工作,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为落实指示精神,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对1988年至2013年期间单独发布的有关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清理。本次清理工作是专门首次针对行政审判有关实体和程序方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清理。

  多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这些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在弥补立法的滞后性、细化法律一般规定、规范行政诉讼程序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立、改、废进程的加快,一些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相继出现与现行法律规定不一致或者解释对象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继续保留其效力,会造成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影响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因此,对其中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法律已经修改而司法解释尚未作出调整,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有必要明确予以废止。

  问:对纳入清理范围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予以废止和保留的标准是什么?

  答:清理工作恪守合法、及时和审慎原则,立足审判实际,对那些超越法律规定范围、违背立法宗旨或者立法原意,法律已经修改而司法解释尚未作出调整,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明确予以废止;对那些符合法律规定、对司法实践仍有指导意义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决定保留继续适用,以明确裁判依据,统一裁判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