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海大柴旦矿业有限公司的外国投资者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税率的批复
税总发〔2014〕70号 2014-05-22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青海大柴旦矿业有限公司的外国投资者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税率的请示》(青国税发〔2013〕7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青海大柴旦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柴旦公司)在青海省海西州注册,是一家从事黄金开采业务的中外合作企业,外方股东T**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持股90%,中方股东持股10%。T**公司是一家注册于巴巴多斯的国际商务公司,其直接股东是埃尔拉多黄金(巴巴多斯)公司(以下简称EB公司),最终股东是加拿大的埃尔拉多黄金公司(以下简称埃尔拉多公司)。
埃尔拉多公司通过其加拿大全资子公司阿富坎矿业公司100%持有EB公司,从而成为T**公司的最终股东。
2011年,大柴旦公司宣布分配2008年度的利润2亿元,T**公司就其取得的股息1.8亿元申请享受中国-巴巴多斯的税收协定待遇。案件的关键在于,T**公司是否具备受益所有人身份。
二、T**公司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和结论
根据T**公司提供的资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的规定,对T**公司的受益所有人身份进行分析和认定如下:
(一)T**公司没有实质经营活动
T**公司是一家国际商务公司,其中文名称为“滩间山有限公司”,专门对青海大柴旦滩间山金矿项目进行财务管理和经营监管,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经营活动。
(二)T**公司的注册资本少,人员配置少,与其取得的巨额股息难以匹配
T**公司2008年至2010年的注册资本仅为1美元,其投资于大柴旦公司的资金均来源于母公司给予的债权融资。之后虽两次增资,但不能改变其在我国的初始投资并非用资本金投资的事实。
T**公司现有5名董事,但其2008年至2013年向5名董事支付的董事费总额仅为23,000美元,平均每位董事每年取得的董事费不足1,000美元。
另外,T**公司声称有5名雇员,并接受外包服务。但是,5名雇员和外包服务的合同均由EB公司签订,5名雇员和外包服务提供商同时为T**公司和EB公司提供服务,但T**公司不支付任何费用。
(三)T**公司对其持有的大柴旦公司股权很少承担风险
按照大柴旦公司的章程,T**公司需要为大柴旦公司承担人员招聘、培训、获取贷款、融资、财务等责任。但是,从T**公司的董事构成、雇员数量及其相关费用支出来看,T**公司没有承担相关责任的人员及费用支出记录。
首先,互联网信息显示,大柴旦公司的人员招聘工作由最终股东埃尔拉多公司的北京办事处负责。其次,大柴旦公司的5名董事中,作为外方股东代表的董事长和1名董事分别由埃尔拉多公司的资深中国副总裁和首席运营官担任,而不是由T**公司派出。再次,T**公司财务报表显示,其向大柴旦公司收取的技术费和服务费均以工资或服务报酬等名义全额转付给了母公司, T**公司仅是代母公司收取了技术费和服务费。
(四)T**公司在巴巴多斯不纳税
T**公司在巴巴多斯注册的类型是国际商务公司,按照巴巴多斯税法,国际商务公司的所得税率仅为1%至2.5%。尽管从该公司2004年至2010年的纳税申报表看,是由于亏损而未在巴巴多斯纳税,但如此低的税率不利于认定其为受益所有人。
通过综合分析上述因素,可以认定T**公司不具有股息受益所有人身份,从而不应享受中国-巴巴多斯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
特此批复,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