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

税总发〔2017〕103号                2017.9.15

建筑企业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的财税处理分析<谢德明博士>

税总发[2017]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7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

税总函[2017]4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 “多证合一”工商共享信息运用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7]4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

税总发[2017]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

税总发[2017]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及成品油征管等25个热点问题解答(北京国税2018年4月12366)<思迈特论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现就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优化办理流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的更名与创新

  (一)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作为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也是落实现行财政分配体制、解决跨区域经营纳税人的税收收入及征管职责在机构所在地与经营地之间划分问题的管理方式,对维持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按照该项制度的管理实质,将其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相关话题——“外管证”的前世今生 <段文涛>

  (二)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三)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四)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信息电子化。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国税机关之间传递,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均要实时共享相关信息。

    相关政策——税总发[2016]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

  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及反馈

  (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填报

  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不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并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以下统称“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只需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跨区域涉税事项由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报验。纳税人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