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
  (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三十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第八条第一款。

  3、实施部门:税务总局。

  (二)阻止出境
  1、惩戒措施: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

  3、配合部门:公安部。
  4、操作程序:对欠缴税款、滞纳金又未提供担保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由审批机关填写《边控对象通知书》,函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的边检机关办理边控手续。

  (三)限制担任相关职务
  1、惩戒措施: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当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2)《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项。

  3、配合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工商总局。
  4、操作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将因税收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的当事人信息定期推送给工商总局。

  (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税务机关可以通报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供金融机构对当事人融资授信参考使用,进行必要限制。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
  (2)《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和第三十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和第三十条;
  (3)《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一条。

  3、配合部门:人民银行、银监会。
  4、操作程序:由税务总局将各级税务机关公告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其他依法成立的社会征信机构可以通过税务总局门户网站查阅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相关信息。

  (五)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
  1、惩戒措施: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由执行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和动车等高消费惩戒措施。
  2、法律及政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