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严禁税务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专项治理自查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6〕389号                  2016.8.4

税总函[2016]4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清理整治“红顶中介”的精神,根据巡视整改工作要求,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税务系统全面开展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专项治理工作,彻底斩断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与涉税中介的利益链条。全面自查是此次专项治理的重要阶段性工作,现将全面开展自查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各地税务机关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强化责任意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充分认识到开展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专项治理自查工作的严肃性和重要性,切实履行对涉税中介监管的主体责任,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通知》(税总发〔2015〕75号),严格按照税务人员“五个禁止”、领导干部“三项制度”和税务机关“三项职责”的要求,旗帜鲜明地整治税务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问题,确保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中介服务的工作部署在税务系统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等传统媒体和网站、微信、微博等新兴媒体以及办税服务厅、12366热线、纳税人学堂等载体,大力宣传税务总局对规范涉税鉴证服务、严禁强制和指定代理、严禁税务机关和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有关规定,让所有纳税人知晓每一项清理规范涉税中介的改革措施,及时了解和准确掌握相关政策。

(二)高效受理信访投诉。各地税务机关要对外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畅通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纳税人和公众监督。对纳税人投诉要快速响应、及时查处,确保纳税人投诉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对涉嫌违纪违规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处理。

(三)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各地税务机关要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建立和完善办公室、纳税服务、人事、督察内审、纪检监察、巡视和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等部门密切配合的监管机制,全面掌握本单位税务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涉税中介机构就业的情况,实行动态管理,认真受理并及时核查纳税人及其他人员举报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三、进一步强化清理检查

(一)再清理涉税中介文件。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涉税鉴证服务严禁强制代理的通知》(税总函〔2014〕220号)要求,对相关文件进行再清理、再规范、再整改。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税务总局(包括税务总局与其他部门联合)下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未规定“需提交(供)”“须附送”“可附送”各类鉴证报告等要求的,各地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在贯彻执行中擅自添加这方面要求,已自行添加的应立即予以纠正,对相关文件重新修订或宣布废止,并填报《涉税鉴证文件清理统计汇总表》(详见附件1)。

(二)再核查违规收取各类鉴证报告行为。各地税务机关(包括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一律不得超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税务总局(包括税务总局与其他部门联合)下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向纳税人收取鉴证报告(包括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尤其是小型微利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付费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谁收取,谁担责。

(三)再核查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行为。各地税务机关要以“严”的要求和“实”的措施,对落实税务人员“五个禁止”和领导干部“三项制度”再次进行全面核查。全体税务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涉税中介机构的就业情况,认真填报《税务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涉税中介机构就业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2),确保全覆盖,不得少报漏报,谁漏报,谁担责。